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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刘波汽车修理厂、日照市岚山国顺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刘波汽车修理厂,日照市岚山国顺运输有限公司,李永春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3民初931号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刘波汽车修理厂,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金港工业园,注册号371103302006。经营者:刘贤波,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国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曹家岭村。法定代表人:费守顺,经理。被申请人:李永春,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村委会大院西)。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刘波汽车修理厂与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国顺运输有限公司、李永春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刘波汽车修理厂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照市岚山国顺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鲁L×××××号牌重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保全,申请人以鲁L×××××号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照市岚山国顺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鲁L×××××号牌重型汽车,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擅自处分(隐藏、抵押、变卖、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薄文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