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2017)陕0112刑初480号程某某、朱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刑初48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2017年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被告人程某某,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2017年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7]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续艳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程某某于2017年1月5日15时许,窜至本市未央区阁老门村伺机盗窃,见行人王某上衣口袋内装有一部小米牌手机;被告人程某某望风,被告人朱某某将王某手机盗窃。二被告人逃离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西安市未央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的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盗手机提取、扣押、发还、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二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7年6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7年6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宋春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