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2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王美强、方修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美强,方修忠,许娟,王美强,方修忠,许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29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美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修忠。委托代理人牛军光,青岛城阳大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许娟。上诉人王美强因与被上诉人方修忠、原审被告许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3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王美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王美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美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上诉人王美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静审 判 员 宿 敏代理审判员 林伟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