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1执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绥中县人民法院与李文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中县人民法院,李文全,绥中县人民法院,李文全,绥中县人民法院,李文全,绥中县人民法院,李文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1执1729号申请执行人绥中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文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绥中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李文全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文全应交纳罚金5万元(已缴纳4万元)。现被执行人李文全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中县人民法院(2016)辽1421执17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子刚审判员 王福君审判员 高金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建奎本裁定书所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