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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3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科左后旗甘旗卡新威力家具装潢物资商行与满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左后旗甘旗卡新威力家具装潢物资商行,满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3241号原告:科左后旗甘旗卡新威力家具装潢物资商行。负责人:王连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萍,女,54岁,汉族,个体。被告:满仓,男,38岁,蒙古族,农民。科左后旗甘旗卡新威力家具装潢物资商行诉满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科左后旗甘旗卡新威力家具装潢物资商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科左后旗甘旗卡新威力家具装潢物资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科左后旗甘旗卡新威力家具装潢物资商行科左后旗甘旗卡新威力家具装潢物资商行负担。审判员  何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玉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