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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徐宝钢与董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宝钢,董长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2133号原告:徐宝钢,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董长海,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宝钢与被告董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宝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冉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