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徐宝钢与董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宝钢,董长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2133号原告:徐宝钢,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董长海,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宝钢与被告董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宝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冉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