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2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湖南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蒋再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再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82民初1863号原告:湖南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法定代理人钟良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蒋再新,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原告湖南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再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因原告湖南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蒋再新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湖南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3元,退还原告湖南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彬审 判 员 任夕人民陪审员 李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