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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2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彭晓平与黄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晓平,黄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2391号原告:彭晓平,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黄源,男,199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晓平诉被告黄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晓平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晓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晓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1元,由原告彭晓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莫丽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