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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81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81刑初129号公诉机关醴陵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90年6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醴陵市。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5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1月23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26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醴陵市人民检察��批准逮捕,次日被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以醴检公诉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张某在自家(位于醴陵市丁家坊居委会九泉组7号)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张甲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1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在自家二楼房间内,由张甲提供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张某提供吸毒工具,容留张甲以烧板的方式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2、2017年1月21日(农历小年)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在自家二楼房间内,由张甲提供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张某提供吸毒工具,容留张甲以烧板的方式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3、2017年2月26日下午,被告人张某与吸毒人员张甲相约吸食甲基苯丙胺,由张甲出资300元,被告人张某在醴陵市新街口农业银行大厅内从一绰号叫“强哥”(基本情况不详,现在逃)的男子手中购得300元甲基苯丙胺。随后,被告人张某在自家二楼其姐姐的卧室内,容留张甲以烧板的方式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2017年2月26日下午15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张某家附近抓获吸毒人员张甲,在其家中抓获被告人张某,并当场扣押一小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状物质(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0.19克)、锡纸1本、自制吸壶1个。经对被告人张某和张甲的尿液样本进行检测,结果均呈甲基安非他明(甲基苯丙胺)阳性。同日,醴陵市公安局决定对张甲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5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1月23日减刑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锡纸1本、自制吸毒壶1个;2.书证:本院(2010)醴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张甲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5.尿样检测报告书、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检验报告;6.搜查笔录、尿样提取、检测笔录;7.讯问光盘1张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有故意犯罪前科,对其应酌情从重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虽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但容留对象只有张甲一人,社会危害的范围相对较小,本案所犯罪行尚未达到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程度,对其可不作为累犯处理。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及吸毒工具应当予以没���。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对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及吸毒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尹优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国彬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