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3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马士陆与被告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士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3546号起诉人:马士陆,1962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2017年4月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马士陆以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南师大鉴定中心)为被告的起诉状。起诉人马士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撤销南师大鉴定中心(2010)文鉴字第457号、(2010)痕鉴字第0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二、将涉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南师大鉴定中心与当事人赵永花弄虚作假、敲诈勒索犯罪法律责任;三、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差旅费。起诉人马士陆诉称:南师大鉴定中心出具的(2010)文鉴字第457号、(2010)痕鉴字第0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没有按照文鉴和痕鉴鉴定的要求,应当分别由两名文鉴和痕鉴的专业鉴定人员进行鉴定,南师大鉴定中心作为专业的鉴定机构明知没有两名法律规定的专业鉴定人员,故意出具违法的鉴定意见书。南师大鉴定中心,对当事人赵永花同一时期提供自己书写的《认可书》作为检材,特别是马士陆在《认可书》上指纹的关键证据,以不具备鉴定条件为由,没有完成鉴定。这完全是南师大鉴定中心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分别配备两名文鉴和痕鉴鉴定人员进行鉴定和其不具备先进的检测设备所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南师大鉴定中心应依法终止鉴定或者移送有鉴定能力和专业水平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其仍违法出具不负责任的没有事实依据的鉴定意见。其鉴定过程违反了司法部《鉴定过程违反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笔迹鉴定规范》的规定,违反了最高院法司(2008)12号文第二条的规定。综上,南师大鉴定中心与当事人赵永花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造成起诉人巨大财产损失200多万元。故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要求撤销的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因与案外人赵永花产生纠纷共同委托南师大鉴定中心作出,在人民法院办理民事执行案件的过程中作为证据使用,其证明力及采信与否由相关案件的审理法院予以认定。至于起诉人认为南师大鉴定中心与当事人赵永花涉嫌敲诈勒索罪,则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其可依法向公安部门举报。综上,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马士陆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谦审 判 员 徐 进审 判 员 张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向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