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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民初3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南京天加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天加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3民初3634号原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837374XK,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盛世华庭凤临苑8幢02室。负责人:李晓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为胜,江苏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大和,该公司项目负责人。被告:南京天加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08978197N,住所地江苏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业路6号。法定代表人:蒋立。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瑾,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南京天加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0元,由原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文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