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与张利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张利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16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8484185430。诉讼代表人:邹敏,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练登松、廖海英,系该行职工。被告:张利伟,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与被告张利伟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张利伟归还原告透支款本金178757.67元及相应利息、滞纳金、复利(截至2017年2月2日止的利息为27504.23元、复利13752.11元、滞纳金9154.08元,之后的利息等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练登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利伟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09年11月24日,被告张利伟向原告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并于2010年1月6日成功开卡,信用额度为200000元。后被告持卡进行消费,2015年4月13日消费160978元后一直未全额还清,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截至2017年2月2日止,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778757.67元、利息27504.23元、复利13752.11元、滞纳金9154.08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利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透支款本金178757.67元及相应利息、滞纳金(截至2017年2月2日止的利息为27504.23元、滞纳金为9154.08元,之后的利息、滞纳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38元,减半收取2369元,由原告负担169元,被告负担2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跃飞二O一七年四月十一无代书记员 陈丹丹?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