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执3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钱常春、武汉国测恒通智能仪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常春,武汉国测恒通智能仪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2执3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钱常春被执行人:武汉国测恒通智能仪器有限公司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武劳仲东办裁字【2016】第802号仲裁裁决书,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国测恒通智能仪器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华泰支行的账户42×××91存款人民币9703.6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