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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民辖终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宁城北欣亚通讯产品经销部、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城北欣亚通讯产品经销部,青海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民辖终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598600720M,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法定代表人:魏光民,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宁城北欣亚通讯产品经销部,注册号630105663655333,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经营者:李振奇,男,汉族,1983年3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法定代表人:郑寿山,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30105300000262,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负责人:孟前进,经理。上诉人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宁城北欣亚通讯产品经销部、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青0121民初33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从未和被上诉人欣亚通讯签订过任何合同,更不欠付其货款,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上诉人的实际办公地点在徐州市泉山区,本案应根据民诉法关于案件管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上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西宁城北欣亚通讯产品经销部、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青海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异议上诉均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西宁城北欣亚通讯产品经销部的诉讼请求及其提交的《产品销售合同书》等证据,本案系买卖合同类纠纷,双方管辖权未作约定,故本案应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虽在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但关于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因双方在合同中对明确约定交货地点为大通县盛锦华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属于一审法院辖区,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在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情形下,被上诉人西宁城北欣亚通讯产品经销部选择向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虽于2016年12月6日进行工商登记变更,由原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亦未直接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但江苏中盛建设集团大通“盛锦华庭”三标段与西宁城北欣亚通讯产品经销部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据此,上诉人为本案的当事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签订合同、是否存在买卖关系,均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解决的问题,不属于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的范围。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清燕审判员  姜晓娟审判员  许正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