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行终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林荣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荣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8行终1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荣辉,男,196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上诉人林荣辉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802行初7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林荣辉上诉称,一、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关于房屋测量的公告》对上诉人产生了实际影响。二、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未履行合法的送达程序。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javascript:SLC(4274,0)?)〉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贴《关于房屋测量的公告》,公告定于2016年7月14日下午15:30时对位于西洋村三组的一幢四层房屋进行测量。该公告是告知户主房屋测量的具体时间,对户主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javascript:SLC(4274,0)?)〉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当不予立案。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javascript:SLC(4274,0)?)》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丽 贞审判员 谢 勇审判员 童 寿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诗菁(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javascript:SLC(4274,0)?)》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javascript:SLC(4274,0)?)第十二条(?javascript:SLC(4274,12)?)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3912,0)?)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