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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十堰市洁洁洁餐具消毒中心与十堰经济开发区火烧骚鸡公连锁火锅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市洁洁洁餐具消毒中心,十堰经济开发区火烧骚鸡公连锁火锅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1094号原告:十堰市洁洁洁餐具消毒中心,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吉林路**号。经营者:李俊,男,汉族,1982年6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告:十堰经济开发区火烧骚鸡公连锁火锅店,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经济开发区白浪中路***号*幢1-6。经营者:曾伟。原告十堰市洁洁洁餐具消毒中心与被告十堰经济开发区火烧骚鸡公连锁火锅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李雪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十堰市洁洁洁餐具消毒中心于2017年4月13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十堰经济开发区火烧骚鸡公连锁火锅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十堰市洁洁洁餐具消毒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市洁洁洁餐具消毒中心撤回对被告十堰经济开发区火烧骚鸡公连锁火锅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十堰市洁洁洁餐具消毒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妍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