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商初字第5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集贤县农村信用社诉徐州恒天德尔工业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威力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州恒天德尔工业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威力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商初字第589号之二原告: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福双路***号。法定代表人:臧云峰,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奎,该联社职工。被告:徐州恒天德尔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法定代表人:罗国征,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黑龙江威力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继虹小区。法定代表人:李海霞,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州恒天德尔工业科技有限公司、黑龙江威力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59元,减半收取计5979.50元,由原告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曲 伟人民陪审员 王欣敏人民陪审员 于淑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