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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上虞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倪永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上虞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倪永伟,成立芳,朱光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异9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德盛路27-29号颖泰大厦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泽峰、曹肃,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倪永伟,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成立芳,女,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第三人:朱光炜,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倪永伟、成立芳(2016)浙0604执374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浙0604执3743号通知书就被执行人倪永伟、成立芳共同共有的位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绿城桂花园桂雨苑*幢*单元***室房地产拟带租拍卖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立飞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戴松根、人民陪审员金妙芬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浙江上虞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浙江上虞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浙江上虞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立飞审 判 员  戴松根人民陪审员  金妙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章利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