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5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沛仁与余实磐、夏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沛仁,余实磐,夏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5195号原告:王沛仁,男,1967年4月5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景洪,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余实磐,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望,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萌,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云,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沛仁与被告余实磐、夏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王沛仁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沛仁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沛仁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沛仁负担。审判员 戴卫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XX安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