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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4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唐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唐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4民初656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权少军,扶风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唐某某,男,汉族。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唐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经村、镇两级参与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乔均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