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炜与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炜,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1337号原告李炜,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汉滨区。被告李敏,男,195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汉滨区。原告李炜与被告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基于与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取337元,由原告李炜承担。审判员 罗觉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云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