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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炜与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炜,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1337号原告李炜,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汉滨区。被告李敏,男,195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汉滨区。原告李炜与被告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基于与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取337元,由原告李炜承担。审判员  罗觉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云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