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3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贺与王子威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贺,王子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3682号原告:王贺,男,1953年6月9日出生,农民,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作江,系辽宁颂世蓬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子威,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农民,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原告王贺与被告王子威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贺负担。审判员 迟爱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冰送达日期:年月日送达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