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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3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贺与王子威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贺,王子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3682号原告:王贺,男,1953年6月9日出生,农民,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作江,系辽宁颂世蓬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子威,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农民,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原告王贺与被告王子威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贺负担。审判员  迟爱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冰送达日期:年月日送达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