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2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张方武与张华、张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方武,张华,张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719号申请执行人:张方武,男,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张华,男,住安徽省泾县。被执行人:张秋红,女,住安徽省泾县。申请执行人张方武与被执行人张华、张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330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借款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并承担执行费7788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华、张秋红有财产,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查封(扣押)被��行人张华、张秋红价值547788元的财产(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