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8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小平与高小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平,康世伟,高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8执170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平,女,汉族,生于1956年7月8日,陕西省佳县人。被执行人康世伟,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24日,陕西省佳县人。被执行人高小勇,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29日,陕西省佳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8民初2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小勇在中国农业银行佳县支行账号,冻结方式为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江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