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30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郝宝忠、王彩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宝忠,王彩,杨俊生,王海霞,孙伟伟,李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530刑初3号公诉机关正蓝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宝忠,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正蓝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正蓝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7日经正蓝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8月17日被正蓝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李福德,内蒙古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彩,女,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址锡林浩特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正蓝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9日经正蓝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4月11日经正蓝旗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杨俊生,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址多伦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正蓝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9日经正蓝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4月12日经正蓝旗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王海霞,女,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正蓝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正蓝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3日经正蓝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孙伟伟,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正蓝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正蓝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3日被正蓝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李洪海,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正蓝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日被正蓝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日被正蓝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正蓝旗人民检察院以蓝检刑诉(20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宝忠、王彩、杨俊生、王海霞、孙伟伟、李洪海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蓝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天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宝忠及其辩护人李福德、被告人王彩、杨俊生、王海霞、孙伟伟、李洪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正蓝旗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12月底被告人郝宝忠在正蓝旗某某小区租用一商铺设置17台赌博机开设赌场进行赌博。2016年1月份被告人杨俊生通过被告人郝宝忠将被告人王彩的17台赌博机运到该赌场进行赌博。被告人郝宝忠、杨俊生、王彩约定郝宝忠拥有这17台赌博机百分之五十的分成,被告人杨俊生、王彩拥有这17台赌博机各百分之二十五的分成。2016年3月份被告人李洪海通过被告人郝宝忠将被告人孙伟伟的14台赌博机运到该赌博场进行赌博。被告人郝宝忠、孙伟伟、李洪海约定郝宝忠、孙伟伟拥有这14台赌博机各百分之四十的分成,李洪海拥有这14台赌博机百分之二十的分成。该赌场2016年4月12日被正蓝旗公安局查获,当场扣押赌博机48台。二、2016年3月份,被告人王彩、杨俊生、王海霞在正蓝旗某某胡同租用一临街楼房设置19台赌博机进行赌博。被告人王彩、杨俊生、王海霞约定被告人杨俊生拥有这19台赌博机百分之三十五的分成,被告人王彩、王海霞拥有这19台赌博机各百分之三十的分成,左某(以公安治安处罚)拥有这19台赌博机百分之五的分成。该赌场于2016年4月12日被正蓝旗公安局查获,当场扣押赌博机19台。三、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王彩、杨俊生租用某某镇某某家具城二楼放置50台赌博机欲开设赌场,该场所于2016年4月19日被正蓝旗公安局查获,当场扣押赌博机50台。六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六被告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事实全部认可,并当庭认罪。辩护人李福德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被告人郝宝忠犯罪的定性认可,被告人郝宝忠经鉴定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应从轻减轻对其处刑。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2月底被告人郝宝忠在正蓝旗某某小区租用一商铺设置17台赌博机开设赌场进行赌博。2016年1月份被告人杨俊生通过被告人郝宝忠将被告人王彩的17台赌博机运到该赌场进行赌博。被告人郝宝忠、杨俊生、王彩约定郝宝忠拥有这17台赌博机百分之五十的分成,被告人杨俊生、王彩拥有这17台赌博机各百分之二十五的分成。2016年3月份被告人李洪海通过被告人郝宝忠将被告人孙伟伟的14台赌博机运到该赌博场进行赌博。被告人郝宝忠、孙伟伟、李洪海约定郝宝忠、孙伟伟拥有这14台赌博机各百分之四十的分成,李洪海拥有这14台赌博机百分之二十的分成。该赌场2016年4月12日被正蓝旗公安局查获,当场扣押赌博机48台。二、2016年3月份,被告人王彩、杨俊生、王海霞在正蓝旗某某胡同租用一临街楼房设置19台赌博机进行赌博。被告人王彩、杨俊生、王海霞约定被告人杨俊生拥有这19台赌博机百分之三十五的分成,被告人王彩、王海霞拥有这19台赌博机各百分之三十的分成,左某(以公安治安处罚)拥有这19台赌博机百分之五的分成。该赌场于2016年4月12日被正蓝旗公安局查获,当场扣押赌博机19台。三、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王彩、杨俊生租用某某镇某某家具城二楼放置50台赌博机欲开设赌场,该场所于2016年4月19日被正蓝旗公安局查获,当场扣押赌博机50台。对于以上事实有: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六名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人口信息、公安办案说明、关于赌博机明细说明、被告人李洪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锡盟公安局关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书、抓获犯罪嫌疑人经过、被告人郝宝忠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新鉴定申请书,鉴定报告;2、某某小区赌场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某某胡同赌场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搜查某某镇某某家具城二楼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账户明细、手机转账详情说明及照片;3、询问郝某、陈某、佟某、侯某、兰某、马某、白某、贾某甲、刘某乙、包某、苏某、班某、王某甲、刘某甲、韩某甲、兴某、禹某、梁某、韩某乙、王某丙、梁某、王某丁、左某笔录;4、询问鲁某、贾某乙、乌某、刘某戊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6、六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被告人未提出异议,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宝忠、王彩、杨俊生、王海霞、孙伟伟、李洪海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彩、杨俊生为了犯罪,在正蓝旗某某镇某某家具城二楼放置赌博机的行为,属犯罪预备。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郝宝忠、王彩、杨俊生起到主要作用系所参与犯罪中的主犯,被告人王海霞、孙伟伟、李洪海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孙伟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属自首,对于公诉机关的意见,依法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郝宝忠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郝宝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二、被告人王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三、被告人杨俊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四、被告人王海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五、被告人孙伟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六、被告人李洪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春 梅陪审员 韩 建 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乌日查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