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02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林方程与孙良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方程,孙良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1739号原告:林方程,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建明,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良伟,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原告林方程为与被告孙良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令被告孙良伟支付原告林方程租金人民币5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人民币4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以本金人民币1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日起,均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林方程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建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良伟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孙良伟向原告租用钢管。2016年1月1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孙良伟出具欠条给原告,确认欠原告租金人民币650000元,约定于2016年1月底支付300000元,于2016年8月份至9月份支付100000元至200000元,余款于2017年1月底结清,如未兑现则按月利率1%计息。欠条出具后,被告于2016年1月底支付租金70000元,对剩余租金未予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良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林方程租金人民币5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人民币4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以本金人民币1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日起,均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40元,减半收取4920元,由被告孙良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练 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钟梓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