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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俊芳与范青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芳,范青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2032号申请人杨俊芳,女,1972年5月16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范青霞,女,1972年3月13日生,汉族,现住辉县市。杨俊芳申请执行范青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俊芳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特33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范青霞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30000元,承担执行费3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特33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代理审判员  张明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中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