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3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关丽与被上诉人沈阳市旺族商贸中心、辽宁佰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惠新、付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丽,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沈阳市旺族商贸中心,辽宁佰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惠新,付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32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关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旺族商贸中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佰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惠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强。上诉人关丽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旺族商贸中心、辽宁佰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惠新、付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02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关丽于2017年4月7日以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关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关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8770元,减半收取19385元,由上诉人关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 杨审判员 邰越群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楠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