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周运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周运金,占美珍,张卫龙,陈奶旭,梁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2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与十二经路交口。负责人:张剑,行长。被执行人:周运金,男,1973年7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占美珍,女,1978年6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张卫龙,男,1977年9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赛岐开发区。被执行人:陈奶旭,男,197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梁文英,女,1968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与周运金、占美珍、张卫龙、陈奶旭、梁文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河东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刘俊园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