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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刑终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郑胜利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胜利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终138号原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胜利,男,1969年8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沁阳市,汉族,初中毕业,系沁阳市太行贸易有限公司副经理,住河南省沁阳市。因吸毒于2012年9月14日至2012年9月29日被行政拘留15日。2014年10月8日因犯行贿罪被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0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18日止。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胜利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2016)豫0811刑初8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郑胜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刑初84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元成审 判 员  张爱国代理审判员  张雪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邵宝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