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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502执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芬芬与央吉、尼马泽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芬芬,央吉,尼马泽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502执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朱芬芬,女,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西藏山南市乃东区。被执行人:央吉,女,1986年8月17日出生,藏族,经商,现住西藏山南市乃东区。被执行人:尼马泽日,男,1978年3月1日出生,藏族,经商,现住西藏山南市乃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芬芬与被执行人央吉、尼马泽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我院将该执行案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索朗占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米玛次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