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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吕晓日、吕成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晓日,吕成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0执44号申请执行人吕晓日,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执行人吕成志,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晓日与被执行人吕成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7年4月13日,被执行人吕成志尚欠申请执行人吕晓日医疗费等19309.5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吕晓日以已与被执行人吕成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110执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曹辉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海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