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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4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宁安市城镇公共交通公司与陶明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安市城镇公共交通汽车公司,陶明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485号原告:宁安市城镇公共交通汽车公司,住宁安市宁安镇东大街。法定代表人:李继红,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文海,黑龙江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明利,男,出生年月日、民族不详,个体户,。原告宁安市城镇公共交通汽车公司与被告陶明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宁安市城镇公共交通汽车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安市城镇公共交通汽车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陶明利全部退还燃油补贴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安市城镇公共交通汽车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安市城镇公共交通汽车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