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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樊振与崔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振,崔园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503民初188号原告:樊振,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苗壮,河北和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园园,女,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销售员,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贾丽娜,河北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樊振诉被告崔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宗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振及其委托代理人苗壮和被告崔园园及其委托代理人贾丽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樊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2日,被告崔园园以经营医疗器械为名义向原告借款205000元,并承诺三个月还款,原告通过本人母亲账户如数向被告账户打入款项。但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还,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崔园园共借原告樊振205000元(通过樊振母亲的账户转给崔园园的),分期返还,即:本协议签订之日返还原告70000元,2017年6月13日前返还50000元,2017年8月13日前返还50000元,原告樊振放弃其余35000元的债权。二、如被告崔园园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义务,原告樊振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已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债权及已放弃的35000元,共计205000元。三、案件受理费4370元,减半收取计2185元,保全费1550元,共计3735元,由被告崔园园负担。由崔园园负担的3735元,于签订本协议之日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3735元,本院不再予以退还。其他无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杜宗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