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16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75年5月1日生,住黑山县某某镇。被执行人孙某,女,1977年3月11日生,汉族,住黑山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黑励民初字第025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左荣新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