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02民初3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黄莉莉与王玲、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莉莉,王玲,宁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02民初3368号原告:黄莉莉,女,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委托代理人:姚国,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玲,女,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被告:宁勇,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黄莉莉诉被告王玲、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莉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是65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000元,由原告黄莉莉负担。审 判 长 陈 斌人民陪审员 蒋华君人民陪审员 谢铁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文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