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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1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汶川豪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汶川豪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1民初7号原告:汶川豪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汶川县水磨镇郭家坝村4组。法定代表人:李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强,男,1985年6月7日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戈江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漳河路8号核工大厦。法定代表人:桂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晋驰,安徽玮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古立平,安徽玮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汶川豪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核工业芜湖基础工程公司关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汶川豪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汶川豪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汶川豪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41元,减半收取计21570.50元,由原告汶川豪凯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冯 昊人民陪审员  周远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晓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