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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委赔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前敏、刘玉梅、刘劲松与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纠纷决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前敏,刘玉梅,刘劲松,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案 件 决 定 书(2017)川06委赔6号赔偿请求人:刘前敏,女,生于1962年12月18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赔偿请求人:刘玉梅,女,生于1964年2月11日,住四川省广汉市。赔偿请求人:刘劲松,男,生于1969年5月3日,住成都市金牛区。赔偿义务机关: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杨春林,院长。委托代理人:陈雪梅,该单位行政庭副庭长。委托代理人:廖燕萍,该单位行政庭工作人员。刘前敏、刘玉梅、刘劲松因错误执行赔偿申请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的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刘前敏、刘玉梅、刘劲松基于要求撤销协助执行法律文书【(2015)旌执字第45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而请求对办理相关手续的土地使用权回转给其赔偿请求人,其所含通过执行回转程序处理的申请不属按国家赔偿案件处理的范围,赔偿请求人除提出回转方式外,申请国家赔偿事项不具体明确,经赔偿义务机关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通知其补正,赔偿请求人刘前敏、刘玉梅、刘劲松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明确具体的赔偿请求,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刘前敏、刘玉梅、刘劲松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