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执26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余宝军与曹上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宝军,曹上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失 信 决 定 书(2016)浙0127执26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宝军,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曹上飞,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于2016年12月08日立案执行余宝军与曹上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28756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上飞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曹上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