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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执26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余宝军与曹上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宝军,曹上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失 信 决 定 书(2016)浙0127执26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宝军,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曹上飞,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于2016年12月08日立案执行余宝军与曹上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28756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上飞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曹上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