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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易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74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伟,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7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易伟,住广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安琦,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石正林,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青,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智荣,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易伟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4民初73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易伟上诉称,本案系列案众多,案涉时间较长、案涉业主众多,案件争议较大,且案涉广东国际大厦物业服务费在媒体多次被报道,属于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属于物业管理者为房屋所有人提供服务的合同纠纷案件,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房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但因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连娣审判员  梁燕梅审判员  钟 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