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6民初29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龚海峰与杭锦后旗塞上春光绿色食品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海峰,杭锦后旗塞上春光绿色食品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6民初2961号之一原告:龚海峰,男,汉族,1980年12月2日出生,现住乌拉特后旗。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勤,杭锦后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锦后旗塞上春光绿色食品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裴捷,该合作社社长。原告龚海峰与被告杭锦后旗塞上春光绿色食品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海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33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216元,由原告龚海峰负担。审 判 长 白生福审 判 员 仲玉珍人民陪审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聂雅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