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812执恢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罗晓东、葛芳玉、焦莎莎与叶文涛、杨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晓东,葛芳玉,焦莎莎,杨旭,叶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恢101号申请执行人:罗晓东,男,生于1963年1月25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申请执行人:葛芳玉,女,生于1964年10月25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申请执行人:焦莎莎,女,生于1986年2月28日,汉族,陕西省户县人。被执行人:杨旭,男,生于1985年4月8日,汉族,陕西省汉中市人。被执行人:叶文涛,男,生于1984年4月24日,汉族,广东省兴宁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晓东、葛芳玉、焦莎莎与被执行人叶文涛、杨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所有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8民终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纪肖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