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民初1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孙洪明与褚夫蒙、太仓市鲁薛装卸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明,褚夫蒙,太仓市鲁薛装卸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1650号原告:孙洪明,男,195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利益,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褚夫蒙,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被告:太仓市鲁薛装卸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中心广场商住楼5号楼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967957288。法定代表人:褚元芳,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199号2幢105、106、301-306室、119-1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132157148。主要负责人:程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孙洪明与被告褚夫蒙、太仓市鲁薛装卸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孙洪明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洪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计149元,由原告孙洪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春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寒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