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8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吴坚、李孟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坚,李孟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428刑初50号公诉机关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坚,曾用名吴中国,男,1972年9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江口县。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7月29日被贵州省江口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8月7日被贵州省江口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5月15日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元江县看守所。被告人李孟学,曾用名龙文举,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于贵州省江口县。2013年8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贵州省铜仁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5年5月15日从昆明市东川区看守所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元江县看守所。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坚、李孟学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宽一、代理检察员杨晓芬、被告人吴坚、李孟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吴坚、李孟学窜至元江县公安局位于平安路133号的生活区内A幢501室,由被告人吴坚在门外望风,被告人李孟学开门进入A幢501室被害人车某某家中,盗窃了被害人车某某的人民币8000元和3枚戒指、1对耳钉、1条项链。2016年11月21日8时30分许,二被告人在墨江县“回家快捷酒店”608号房间内被墨江县公安局的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的3枚戒指、1对耳钉、1条项链价值人民币共计6200元(已追缴发还被害人车某某人民币7161.50元和3枚戒指、1对耳钉、1条项链)。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坚、李孟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车票、情况说明;证人黄某、白某、艾某的证言;被害人车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吴坚、李孟学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工作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视听资料(1张光盘)。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证据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坚、李孟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当,本院依法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吴坚、李孟学自愿认罪,本院对二被告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坚、李孟学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及建议判处被告人吴坚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九个月、被告人李孟学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至二年零七个月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和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0日止)。二、被告人李孟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开锁工具1套、手套1双、纸牌1张、陈豪身份证1张、张杰身份证1张、挎包1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艾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