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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润澳农业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常州润地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王和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润澳农业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常州润地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王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82执179号申请执行人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法定代表人陈剑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戎菲,女,198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系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江苏润澳农业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法定代表人王健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州润地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法定代表人王健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和平,男,1959年6月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现住江苏。关于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江苏润澳农业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常州润地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王和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坛商初字第0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江苏润澳农业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金坛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支付利息93685元,及从2015年3月24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的罚息。二、被告常州润地利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王和平在5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745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2456元,由三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给原告)。逾期被告江苏润澳农业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常州润地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王和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润澳农业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常州润地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王和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江苏润澳农业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常州润地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王和平履行法律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江苏润澳农业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常州润地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王和平均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常州润地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经济开发区东城宜景苑7号(含室内装潢)及东城宜景苑7-116号、7-216号、7-110号、7-210号的房地产进行拍卖。2016年9月25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房地产进行第一次拍卖时,买受人江苏金坛国发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以人民币27824800元、1803500元竞得常州市金坛区经济开发区东城宜景苑7号房地产(含室内装潢)及东城宜景苑7-110号、7-210号房地产,并已将竞买款交至本院。东城宜景苑7-116号、7-216号房地产经三次拍卖均流拍。2017年1月6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房地产进行变卖时,买受人于小强以人民币1360000元竞得常州市金坛区经济开发区东城宜景苑7-116号、7-216号房地产,并已将竞买款交至本院。申请执行人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已取得执行款人民币30635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常州润地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有房产,系轮候查封。目前被执行人江苏润澳农业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王和平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4月1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润澳农业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常州润地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王和平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根据被执行人江苏润澳农业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常州润地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王和平的不履行情况,依法将被执行人江苏润澳农业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常州润地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和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2017年3月1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此无异议,认可被执行人江苏润澳农业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常州润地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王和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认可被执行人江苏润澳农业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常州润地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王和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坛商初字第0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莘 祥代理审判员  朱庆华代理审判员  何 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师菊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