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6民初2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吕鑫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鑫,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2756号原告:吕鑫,男。被告:XX,男。原告吕鑫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吕鑫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鑫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