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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某强迫交易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强迫交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刑初81号公诉机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2012年5月1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09年7月6日因吸毒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二千元;2010年1月14日因寻衅滋事被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罚款一千元;2014年8月8日因吸毒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8月18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2月8日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5日被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和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3月21日以和检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强迫交易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陈某脱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人陈某犯强迫交易罪一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张 炫审 判 员  吴正刚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孚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二)被告人脱逃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