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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执恢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李元与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易万寿,周文红,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曹必泗,石达梅,曹晓龙,宜昌鑫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李元,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被执行人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康乐路体育场2号。负责人易万寿,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号依斯特大厦607室。法定代表人孙柏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易万寿,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周文红,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97号。法定代表人史启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曹必泗,男,195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石达梅,女,195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曹晓龙,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宜昌鑫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康乐路(体育场路2号)。法定代表人曹必泗,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元与被执行人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易万寿、周文红、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曹必泗、石达梅、曹晓龙、宜昌鑫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39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为便于集中执行,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元与被执行人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易万寿、周文红、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曹必泗、石达梅、曹晓龙、宜昌鑫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395号民事调解书]由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晓峰审判员  黄正文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