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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执5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陈绳海与陈绳华、顾爱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绳海,陈绳华,顾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执5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绳海,男,1953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执行人:陈绳华,男,1962年12月3日生,汉族,职工,住丰县。被执行人:顾爱玲,女,1964年12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陈绳海申请执行陈绳华、顾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21民初46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绳华、顾爱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绳华名下的位于丰县江山花园3-3-201室(合同号:9922124,含3-3-5号储藏室)房地产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传宝执行员  黄超贤执行员  闫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青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