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1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月英与卓资山錦盛化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英,卓资山錦盛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1民初430号原告:王月英,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被告:卓资山錦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卓资县巴音锡勒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苏泽江,职务董事长。原告王月英诉被告卓资山锦盛化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我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卓资山錦盛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月英撤回对被告卓资山錦盛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月英负担。审判员 李振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